德商大讲堂第六期|刘景高:聊聊企业节税那些事儿!
2020-08-10
新闻来源: 北京常德企业商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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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常德企业商会会员中,民营企业占大多数,尽管国家一再出台税收减免的政策,但是,一直以来,民营企业家所面临的税收环境都是比较差的。
有人形容是四面楚歌、十面埋伏、哀鸿遍野,被各大税收风险所包围。近些年来,国家税收监管越来越严格,但相当一部分民营企业还在依靠两个“看家本领”来降低税收:一是非法购买发票冲抵成本,属于虚开发票、虚开增值税发票,二是隐瞒收入少交税,属于偷税。这些手段都具有极高的风险,都为企业发展和个人前途埋下了定时炸弹。
考虑到,商会中的企业家在这方面相对薄弱,为了更好的补强这个短板,让我们的经营有序合理并节税,8月9日15:30,北京常德企业商会理事、北京两高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刘景高做客《德商大讲堂》分享企业如何合理节税的话题。刘景高律师通过近两个小时的直播分享,从一个具体故事开始,对这个话题进行了深入的剖析,现场获得了颇多提问。张某30岁,是一个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经理,在淘宝网销售婴儿用品,因偷税111362.69元,公司犯偷税罪,判处罚金10万元,她本人犯偷税罪,判处有期徒2年,缓刑2年,罚金6万元。事情发生在2007年,张某认为她没有犯罪,一是法律对网上开店是否需要营业执照,如何纳税以及向谁纳税等问题都没有明确规定,以偷税罪处理本案中的被告人,缺乏法律依据,且显失公平,二是主观上没有偷税的故意。张某的第一个理由是不是成立呢?虽然当时还没有对电子商务纳税的专门规定,但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只要有经营行为,无论是什么形式,只要超过纳税起征点,都应当缴纳税款,因此电子商务纳税的问题并非无法可依。本案中,当事人的公司并不是纯粹的网上交易,在有了一定的固定客户基础后,采取电话联系、上门送货等形式,进行长期的、大规模的交易,每天的商品成交额超过4700万,每年交易额接近170亿元人民币。这本身就是一种逃避税收的方法。由于个人和企业适用不同的法律规定,当事人公司的经营模式事实上是B2C(企业对个人),却用C2C(个人对个人)的形式来交易,企图掩盖B2C的实质,且偷逃税款数额及比率已达到定罪的要求,故其行为应构成偷税罪。1、漏税是指纳税人因无意识而发生的漏缴或少缴税款的违章行为。如由于不了解、不熟悉税法规定和财务制度,或因工作粗心大意,错用税率,漏报应税项目,少计应税数量、销售金额和经营利润等。2、逃税指纳税人承认应纳税额,但采取转移、隐匿财产的手段,隐瞒缴纳税款的能力。3、偷税指纳税人通过有主动隐匿有关纳税情况和事实,达到少缴或不缴税款的目的。4、避税指纳税人利用税法漏洞或者缺陷,通过对经营和财务活动的精心案排,以期达到纳税负担最小的经济行为,源于“法律无明文规定不为罪”的原则。5、纳税筹划指在遵守税法规定的前提下,利用现有税收法律优惠规定,结合纳税人的具体经营情况来制定最有利的涉税方案。从实践来看,纳税筹划主要包括四个方面的行为:一是采取合法的手段进行节税筹划;二是采取非违法的手段避税;三是采取关联交易等手段实现税收转嫁;四是规范整理纳税人财务核算,以实现涉税零风险。6、节税指纳税人为了实现大幅度节税的目的,在遵守税法规定的前提下,用系统的方法以税收负担最低的方式来处理财务、经营、交易事项。对于上述案例,张某提出的第二个主观上没有偷税的故意的理由,显然不成立。聊到具体的节税方法,刘律师给出的是非常务实和具有实操性的方法论:现在理论界对企业生命周期划分为四个阶段:创业期、成长期、成熟期和衰退期。当然,并不是所有企业都中规中矩地经历这四个阶段,中途夭折的企业很多,衰退之后再生的企业也很多。与企业生命周期对应阶段,节税划分为创业期、成长期、扩张期和战略转移期。创业期企业业务单一,涉及的税收法规也比较少,主要在五个方面:(1)地域选择方面的税收法规。企业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城镇土地使用税。(2)产业选择方面的税收法规。因为产业不同,税收不同,这方面的规定,主要体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2018修正)》当中。(3)适用税种方面的法规。创业之初,要明白自己应该缴什么税种,哪一种对自己的企业最有利。对某些商品,既涉及消费税又涉及增值税。(4)纳税义务发生时点的法规。了解这一点,才能实施延迟纳税的节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2017修订)》第十九条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一)发生应税销售行为,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二)进口货物,为报关进口的当天。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5)税收优惠方面的规定。税收优惠的规定散见于各种法规当中,对创业期的企业,最重要的是所得税率的选择,无论经营哪类产业,无论在哪里设立企业,这一项税收都是必然存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2018修正)》第四章规定了所得税优惠政策,创业期企业涉及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规定的情形比较普遍。第二十七条规定:“企业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一)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二)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三)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四)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五)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 第二十八条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规定,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成长期、扩张期和战略转移期的节税,因为时间关系不展开讲。货币资金从采购环节变成实物,经过加工,再在销售环节由实物变成货币,这就是一个流程闭合环。一个一个闭合环环环相扣,就是企业的持续经营和发展。某大型企业财务经理有一件苦恼的事情,每个月增值税进项发票都无法按计划取得,企业少抵扣了进项税,白白地多缴了增值税。这位财务经理所采取的措施是控制采购环节,凡是不提供增值税发票的,一律不付款。这一措施一出台,就遇到很大的阻力;采购部门说不付款材料拿不回来,生产部门说材料进不来产品就生产不出来,销售部门说没有产品我们当然完不成销售任务。这三个系统的负责人一齐向老板报告财务系统在蛮干,老板一气之下,要求财务经理废除不提供增值税发票就不付款的规定。后来,老板召开了一次由各个系统负责人和具体执行人员参加的会议。在会议上,老板给他们算了一笔税收账,然后分解责任,让每一个系统认识到索取增值税发票不仅仅是财务部门的事情,也是大家的事情,是关系到企业整体利益的事情。在会上,生产和销售部门对财务的要求表示了理解和支持,表示如果是因为索取发票影响了生产进而影响销售,他们不向财务部门追究责任。经过讨论,最后达成如下解决方案:第一,采购部门完善预算体系,为财务提供准确的资金需求计划;第二,采购部门在签订合同时,签订有关索取发票的内容,财务部门合理安排资金确保按合同规定限时支付资金,采购部门在付款时索取增值税发票。供应商出于税收方面的考虑,在没收到货款时,常常不开发票,以达到不确认销售收入的目的。如果支付了货款,就没有不开发票的理由了。一个看似采购部门的事情,最后还是得由采购部门和财务部门共同解决。企业中任何一个问题,都是牵一发而动全身的。系统地解决节税问题,就离不开对整个流程闭合环的解剖和分析。节税是跨系统甚至跨企业的行为,当企业形式越多越复杂,节税实施的空间就越大。因此,除非是创业初期资金非常有限,我们都建议投资者成立多个企业,不同企业采取不同的形式,从而形成税负落差,为税负转嫁创造条件。2009年,《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出台后,这种利用税负落差转嫁税负变得更为困难,稍不注意就可能与法规相抵触,但基本的思路还是可以继续运用。节税上的控制方式,指的是股东以产权为纽带对自己所投资的企业采取什么样的控制方式,不是单个企业内部控制方式。单个企业内部采取何种控制方式,只是管理手段不同而已。我们在这里主要从两个方面去讨论控制方式,一是是否注册集团公司,二是控股还是不控股。成立集团公司的条件有四个:一是企业集团的母公司(核心企业)注册资本在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并至少拥有5家子公司;二是母公司(核心企业)和其子公司的注册资本总和在1亿元人民币以上;三是企业集团的母公司(核心企业)应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全民所有制企业可以作为核心企业组建企业集团,但注册资金应在1亿元人民币以上;四是集团成员单位均具有法人资格。在现实当中,有很多企业具备注册集团公司的条件,却没有注册集团,而是以虚拟集团的方式进行管理,财务部门站在一个从法律意义并不存在的虚拟集团的角度合并报表,并将报表报送给股东。是否注册集团公司,除了对企业的管理控制方式不同外,对税收也有很大的影响。《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2018修正)》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事实上,很多集团公司结构为母子公司结构,母公司和子公司都是独立的法人,不能汇总缴纳所得税,成立集团公司的节税意义不大。此外,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09〕2号《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第九条对企业关联交易有明确规定,这些规定称得上是相当严格,其中列举的八种关联类型基本上涵盖了所有可能存在的关联关系,传统的避税和纳税筹划在这方面上没有多少实施空间了。而且,当关联关系存在时,纳税人员的人力成本也会大大增加,《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第十三条规定:“企业应根据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按纳税年度准备、保存、并按税务机关要求提供其关联交易的同期资料”,这些资料相当繁杂。在配合税务机关进行关联交易的纳税调整,以及配合反避税调查过程中,也将付出很高的人力成本。鉴于此,我们认为,从节税角度考虑,在不影响经营的前提下,不注册集团公司,而以虚拟集团模式管理是较好的选择。股权控制是一种非常重要的控制方式。这是在企业诞生之前,应该考虑的节税行为。这里要考虑股东身份选择和股份比例选择,是以自然人股东出现,还是以法人股东出现,是控股还是不控股。如果以法人股东身份出现,当股份达到一定比例时,就需要合并报表,按照权益法进行核算。这种关联关系一方面加大了经营风险,当一个企业出现大问题,另一个企业可能受到牵连,另一方面更容易引起税务监管部门的关注。而以自然人股东出现,一方面不需要合并报表,另一方面关系更为隐蔽。有的老乡可能会说,这样做会影响企业长远发展,比如将来远作上市怎么办?如果将来要运作上市,可以实施并购行为,以股权收购等方式将被投资企业装入事实上的母公司,并且是根据需要来装,可操作空间非常巨大,做业绩题材也丰富。在新税法之下,“区域优惠”已经转为“产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但在现实工作中,老板投资什么产业,其实是早已成定局,是不容易改变的,也不是提个什么建议就可以改变的。比如,老板熟悉房地产行业,你却让他投资文化产业,那不是葬送他的前途吗?所以,我们主要还是考虑区域优惠,充分利用这些节税空间,其次才考虑产业优惠。《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2018修正)》第二十五条规定:“国家对重点扶持和鼓励发展的产业和项目,给予企业所得税优惠。” 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三十一条规定:“创业投资企业从事国家需要重点扶持和鼓励的创业投资,可以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这里国家重点扶持和鼓励发展的产业和项目,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里有详细的规定,各位老乡可以通过网络查找。由于节税是一个牵一发而动全身的系统工程,要有效实施,必须对企业现有流程乃至与流程有关的人员、人员权利和责任进行梳理、改善和重新设计。因此,当现有流程妨碍节税的实施,或者与节税的实施不相适应时,就需要对企业经营流程进行整合和再造。我们这里所说的对企业经营流程进行整合和再造,可能是单个企业内部流程的重组,也可能是多个企业整体流程的重组,常常伴随企业形式、组织结构和控制方式变革,后者节税空间比前者大得多,前者常常是基于清除节税阻力,后者除了清除阻力外,常常可以直接产生节税额。整合和再造企业经营流程,常常可以产生新的节税空间。某制造企业产品生产出来后,由销售部门发往各经销商。2008年度收入总额为1亿元,业务招待费为100万元。按税法规定,该企业业务招待费超支额为:100万元-(1亿元*0.5%)=50万元。如果再造企业流程,该企业将生产出来的产品销售给销售公司,总价为9000万元,销售公司再销售给经销商,总价为1亿元。在开支业务招待费时,制造公司和销售公司各承担一半,各开支50万元。如此一来,制造公司业务招待费超支额为:50万元-(9000万元*0.5%)=5万元,销售公司业务招待费超支额为:50万元-(1亿元*0.5%)=0万元。很显然,业务流程再造之后,纳税调整总额由原来50万元降低为5万元了,企业少缴了所得税为:45万元*25%=11.25万元。当然,流程再造要综合考虑多种税收成本和管理成本,不能仅仅为了一项业务招待费,就进行大的调整。有的人可能会说,变革企业形式或组织结构,动作太大了,运作起来很困难。事实上,在很多时候,只不过是增加一张营业执照,再增加一套财务账务而已,原来的一切并没有多大变化。在有的时候,虽然不会产生新的节税额,但迫于税务压力,也有必要对流程进行再造。有一个案例,某企业总部在四川省成都市,另有一个非独立法人的A生产基地在四川省的一个地级市。A生产基地生产出产品后,运往总部,再由总部统一发往全国各大经销商。A生产基地不具有法人资格,税收可以合并到总部缴纳,但A生产基地所在地方税务局出于保护当地税源考虑,要核定A生产基地的产值,并要求缴纳增值税和所得税。经与税务协商,税务局要求A生产基地注册独立法人,并申报为一般纳税人。该企业按照税务局的意思办了,业务流程却没有变,依然是产品运往总部,总部再卖出去。为了适应A生产基地地方税务局的要求,A生产基地向总公司开出增值税发票,总部用以抵扣。由于没有新的增值额,总部再销出去时,是不价出去,自然不会产生增值税,这样一来,总部所在地方税务局又有意见了:你这么大额度的进出,没有税收,怎么说得过去?迫于压力,总部改变了流程:依然是总部配货,但A生产基地的产品直接发往全国各地经销商。如此一来,A生产基地所在税务局和总部所在税务局就都没有意见了。刘景高律师用专业化语言讲述了企业节税的那些事儿,为企业增收创造了必要条件,感谢刘景高律师的精彩分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