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7月19日15:30分,德商大讲堂第四期首次由线下搬到了线上,首次采用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由北京常德企业商会执行秘书长霍吉合带队,来自鼎城的关注高科技、军工等领域的投资人万长庚、来自安乡的北京文晟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长谭天、来自临澧的北京建业联创建筑科技发展中心总经理张玉梅一行来到商会鼎城分会秘书长姚华律师工作室,参与线下分享。
德商大讲堂将开放运营,面向所有会员,秉承“三人行,必有我师焉”的价值观,除了不定期聘请外部师资,专家、学者、企业家分享外,还周期性的让会员分享对于深度钻研的某些领域的真知灼见;从会员中来,到会员中去,搭建一个展示自我,并反哺会员成长的平台。
姚华律师是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也是北京常德企业商会副秘书长兼鼎城分会秘书长。拥有20年余年律师执业经验,在投融资顾问、公司上市、资产重组并购、债务追讨、企业管理等方面有深入研究。
本期姚华律师做客德商大讲堂,为北京常德企业商会会员家人们带来最务实最接地气的分享,怎样运用法律手段追讨欠款?为了让没有及时收看直播的会员家人们不错过精彩内容,商会平台特别将本期精彩内容择要发布!以下为姚华律师分享内容:这个世界上,债权债务无处不在,有人的地方就有经济,有经济的地方就有债权债务。我们经常性的既借给别人钱,也向别人借钱。而现实中,追讨债务是极其困难的,很多时候因为追讨债务方法不当,导致不但债务没有追讨回来,还有可能会产生较大损失。现在正值疫情期间,很多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日子都变得异常艰难;此时,追讨债务就涉及到生存问题了,如何追讨债务,不仅仅是现在疫情期间要重视的事情,也是以后我们在日常生活中及工作中无法避免的事情。这里和大家分享几种常见的合法追讨债务的相关知识及技巧。今天在这里我们所说的债务是合法化的,非法的债务不属于本次探讨范围。债务本来就分为合法债务及非法债务,合法债务是指依据法律关系产生的债务,包括民间借贷产生的债务、合同关系产生的债务、侵权产生的债务、无因管理产生的债务及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给付债务等等。①、民间借贷产生的债务。这个最简单也最好理解:就是甲向乙借了钱,我们就说乙对甲因借贷关系产生了债务,甲是债权人,乙是债务人。②、合同关系产生的债务。包括依据买卖合同产生的债务(交易债务)、依据劳动合同产生的债务(工资给付)、依据生产产生的债务(生产加工)、依据管理产生的债务(保管)等等,很多很多种,它们的共同特点就是有相关合同进行约束。
上面都是因履行合同产生的债务,那么不履行合同产生的债务叫什么,通俗来讲违约之债。③、侵权产生的债务也好理解。比如侵害健康权(人身损害赔偿)、侵害财产权(财产赔偿)等等,这种债务都是受害方为债权人,向侵权方主张债权。④、无因管理之债是指他人不在场的情况下,为保护他人利益而产生的债权。比如,甲将自己的轿车停放在铁道口后离开,乙看到铁道口停放车一部,但是无法联系到甲,这时候火车过来了,乙为了使甲的汽车不受损,租车将其拖开,这个租车费就是因无因管理而产生的债务。⑤、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给付债务,顾名思义就是判决书判定债务。相应的非法的债务包括赌博、受胁迫、违法交易等等产生的债务,这里就不一一列举了!咱们这一期讲的都是合法债务,不合法债务时不受法律保护的。那么,常见的合法债务形式有哪些呢?相信大家都有亲身经历,我来告诉大家:1、欠条(借条):这个是最简单也是最明确的,但是,这个也是问题最多的。稍后分享。2、合同:合同约定要比欠条复杂,能够约定明确债务产生的方式、时间、主体及归还方式时间等,再详细一点,约定违约责任、利息等:这里特别需要强调的是“定”与“订”的区别。3、不当得利之债:比如赊欠、拾遗等。4、事实交易之债:买卖关系中的退换、预定等。5、侵权之债:因构成法律事实而确定的债权。
针对那些有履行债务能力的债务人或者是虽没有履行债务的能力但有相当的资产的,在诉讼前或诉讼过程中及时申请保全债务人的财产,以防止债务人在判决作出后或判决作出前转移财产,使将来法院作出的判决难以执行。我们有很多的法律工作者在代理案件时常常是这样叙述案件,债务人欠货款多少元,已还多少元,还欠多少元。如果遇到本身就有争议的情况下,这样说的话,你是很难证明债务人已还款项的。因为实践当中债务人还款,仅是债权人出具相关凭证给债务人,债权人不会得到任何债务人还款的证据的。这样的话就更进一步地增加了主债权的不确定性。(3)根据《民法通则》第108条规定,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债权人请求债务人给付金钱、有价证券,符合条件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
这些都是非常严谨的法律条文,正常情况下,我们普通人在借出债务或者借入的时候,往往没有这么严谨。接下来,我做一些提醒给大家,同时,也是避免咱们在这些缓解中,遭受利益损失。包括:(1)以绰号、昵称、小名等出具借据;(2)故意将名字写成别字,如将“张晓锋”写成“张晓峰”;(3)以与身份证姓名不同的曾用名出具借据;(4)以不易辨认的潦草字体签名。在上述情况下,一旦在诉讼中被告否认是其本人出具的借条,原告就需要证明被告与借条中所写的借款人是同一人;如果不能证明,就可能面临败诉的风险。重要提醒:打借条时要核对借款人身份证原件并复印,或要求借款人将出生年月、住址或身份证号等个人信息写在借条上。现在市面上有一种消字笔,外观与普通中性笔无异,但其墨水成分特殊,会在书写后一段时间内自动褪色直至消失。重要提醒:打借条时应要求借款人使用出借人提供的笔,以防范类似风险。张三向李四借款,李四要求张三出具借条。张三声称要去找纸笔离开现场,后持写好的借条返回,李四看借条内容无误便未在意。后李四将张三诉至法院要求归还借款,张三辩称借条不是其本人书写。经鉴定,借条确实不是张三笔迹,法院以李四证据不足为由驳回其诉讼请求。重要提醒:书写借条时,出借人应要求借款人现场书写,不能离开自己的视线,以防出借人找他人代写。张三向李四借款,李四要求张三出具借条。张三声称要将借条入账,持借条拿去别处复印后返回,李四未仔细核对借条是否系原件。后李四将张三诉至法院要求归还借款,张三辩称借条系复印件,不能作为定案依据。经鉴定,借条确实是复印件,法院认定李四提供的借据复印件无其他证据予以佐证,以证据不足为由驳回其诉讼请求。重要提醒:书写借条时,应要求出借人在姓名、金额、日期等关键内容上捺印,以防借款人以复印件偷换原件。借款人要求复印、扫描借据的,出借人应保证整个过程不离开自己的视线,或对着明亮的光线仔细核对借据是否有书写造成的印痕,以防借款人以复印件、扫描件偷换原件。张三向李四借款,该笔借款由王五担保。在出具借条时,王五在借条上签字,但未表明担保人身份,借条内容中也没有王五承担保证责任的内容。后李四将张三、王五诉至法院,要求张三归还借款,王五承担担保责任。王五辩称其之所以在借条上签字,只是作为张三向李四借款的见证人,其并非担保人。在李四未能提供其他证据证明王五系以担保人身份签字的情况下,法院判决王五不承担担保责任。重要提醒: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他人在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上签字或盖章,但未表明保证人身份或者承担保证责任,或者通过其他事实不能推定其为保证人,出借人请求其承担保证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在有担保人的借款中,借据中应载明担保人的信息及担保责任种类(连带保证还是一般保证)、担保期限、担保范围,并要求担保人在担保人签章处签章。
张三向李四借款,并出具条据:今收到(取到)李四现金XX万。后李四将张三诉至法院要求归还借款,张三辩称:李四与其之间有其他经济往来,这张收条(取条)是双方其他往来款,并提供了双方之间在此之前的银行往来明细。在李四未能提供其他证据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借款关系的情况下,法院判决驳回李四的诉讼请求。重要提醒:收据、取条只能证明款项的交付,在没有其他证据佐证的情况下,不足以证明交付该款项的性质。借款应出具借条,明确写明是借款。张三向李四借款5000元,李四自己书写了一份借条,张三核对无误后在借条上签字。后李四持该借条将张三诉至法院,要求归还借款50000元,张三提出实际借款金额只有5000元,李四篡改借条内容,但并未提供相应证据,法院判决张三支付李四借款本金50000元。重要提醒:借条应由借款人自行书写,借款金额尽量以大写方式书写并在大写的金额后面以括号形式标明小写金额,以防出借人在书写借条时刻意留下空隙并篡改借条内容。①张三向李四借款,双方口头协商年利率为10%,借款期限一年,利息到期一次性支付。在出具借据时,张三未将支付利息一事写在借据中,李四碍于情面未再坚持。后李四将张三诉至法院要求还本付息,张三抗辩称双方未约定利息,在李四未能提供其他证据证明双方约定有利息的情况下,法院判决驳回李四要求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借期内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确,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根据上述规定,如果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但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双方约定有利息,或自然人之间对利息的约定不明确,出借人要求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将无法得到支持。出借人应要求借款人将利息的利率、结息方式等明确写在借条上。②张三向李四借款10万元,双方约定年利率为24%,借款期限为一年,到期一次性还本付息。借款到期后,张三无力还本付息,经双方协商,由张三续借一年,李四将张三之前出具的借据销毁,由张三重新为李四出具借据,借款金额写为12.4万元,年利率为24%。后李四将张三诉至法院要求还本付息,张三抗辩借款本金应为10万元,2.4万元系将此前的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但其未能提供相应证据,法院判决张三按照本金12.4万元还本付息。重要提醒: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借贷双方对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将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债权凭证,如果前期利率没有超过年利率24%,重新出具的债权凭证载明的金额可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超过部分的利息不能计入后期借款本金。按上述方式计算,借款人在借款期间届满后应当支付的本息之和,不能超过最初借款本金与以最初借款本金为基础,以年利率24%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借款人要求将前期利息计入后期本金的,出借人在借条中应明确载明上述内容,否则一旦发生诉讼,借款人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借据所载本金包括前期借款利息的,法院无法支持借款人的主张。张三向李四借款10万元,双方约定年利率为10%,借款期限为一年,到期一次性还本付息。张三向李四出具了10万元的借据,而李四只交付张三9万元现金,剩余1万元是预先扣除的利息,张三碍于情面未再坚持。后李四将张三诉至法院要求还本付息,张三辩称自己只收到了9万元本金,但其并未提供相关证据,法院判决张三归还借款本金10万元及相应利息。重要提醒: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载明的借款金额,一般认定为本金。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根据上述规定,借据等债权凭证载明的借款金额具有推定效力,在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应认定为借款本金。如果出借人在交付借款时预先扣除利息的,借款人在出具借据时应及时依法主张自己的权利。张三向李四借款10万元,张三出具借据后,李四将6万元现金交付张三,称剩余4万元随后以转账方式支付,但随后李四未支付剩余4万元,张三因双方关系好并未在意。后李四将张三诉至法院要求归还借款10万元,张三辩称自己只收到6万元,但并未提供相应证据,法院判决张三偿还李四借款10万元。重要提醒:借条是具备法律效力的债权凭证,为他人出具借条即是为他人设定债权,应谨慎为之。借款人应待出借人实际支付借款本金后方可出具借条;如借款人出具借条后出借人未及时、足额支付借款,借款人应及时向出借人主张权利并保留相关证据;如出借人拒不支付借款本金,借款人应通过提起诉讼的方式撤销其向出借人出具的借条。案例1: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张三向李四借款100万元,双方协商确定借款期限为1年,年利率为24%,张三安排其公司财务人员为李四出具了借据,借据加盖公司印章。李四认为甲公司是张三的公司,并未在意。后甲公司因未履行其他法院的生效判决,被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李四得知上述情况后,将甲公司及张三个人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共同还本付息。张三辩称该笔借款的借款人是甲公司而非其个人,其不应承担责任。因李四未能举证证明张三实际使用了借款,故驳回李四要求张三承担责任的诉讼请求。案例2: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张三代表公司向李四借款100万元称用于公司周转,双方协商确定借款期限为1年,年利率为24%,张三以个人名义为李四出具借据,该款项亦转入张三个人账户。李四认为甲公司是张三的公司,并未在意。后李四将甲公司、张三个人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共同还本付息。甲公司辩称该笔借款的借款人是张三而非公司,公司亦未收到款项,其不应承担责任。因李四未能举证证明张三将该款项用于了甲公司的经营,故驳回李四要求甲公司承担责任的诉讼请求。重要提醒:公司作为法人,以公司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有权对外代表公司从事民事法律行为,但其并不是公司本身。在公司法定代表人个人借款却以公司名义出具借据,或公司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借款却以个人名义出具借据的情况下,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只能由出具借据的主体承担责任。出借人主张公司法定代表人个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或公司对其法定代表人个人债务承担责任的,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之规定,举证证明所借款项由法定代表人个人使用或用于企业生产经营。在出借款项时,出借人应根据公司或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还款能力等因素,要求借款人以公司或公司法定代表人个人名义出具借据。张三与李四系好友,王五与李四系好友。王五向李四借款,李四便介绍王五向张三借款。因张三与王五并不相识,张三要求由李四代为出具借据,李四碍于情面同意了。后因王五未归还借款,张三将李四诉至法院。李四辩称其只是代王五出具借据,借款实际由王五使用。法院最终判决李四偿还借款。重要提醒:借条是具备法律效力的债权凭证,在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出具借据的一方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故出具借条应谨慎为之。以上都是动用了法院,以打官司的方式追讨债务,谁都知道非诉讼追债就是不打官司,直接向债务人索债。但这其中有很多技巧。
对于债务人为企业的,首先是对人,应考虑直接与当初业务承办人联系,如果业务承办人已调离原岗位的话,可通过其了解现任接手的业务承办人员。如果没有效果的话,再找该业务部门的主管,最后找该企业的负责人。其次是对事,通过和债务人协商可考虑先收回部分债权(针对大额债务的清收),所剩债务双方可协商约定分期、分批清偿,并作书面约定。在有可能的情况下尽量争取让债务人提供担保。最后是在债务目前确实无偿还能力的情况下可考虑债务人到期债权或实物折价来偿债。(1)增加第三方债务承担(由第三人承担还款义务)债务承担,按照承担后原债务人是否免责为标准,可以分为免责的债务承担和并存的债务承担。1.免责的债务承担。是指债务人经债权人同意,将其债务部分或全部移转给第三人负担。免责的债务承担的效力表现在,原债务人脱离债的关系,不再对所移转的债务承担责任(免责);第三人则成为新的债务人,对所承受的债务负责。与主债务有关的从债务,除专属于原债务人自身的以外,也随主债务移转给新债务人承担。同时,原债务人对债权人享有的抗辩权,新债务人亦可以之对抗债权人。2.并存的债务承担。是指债务人不脱离债的关系,第三人加入债的关系,与债务人共同承担债务。在并存的债务承担中,由于原债务人没有脱离债的关系,对债权人的利益不会发生影响,因而原则上无须债权人的同意,只要债务人或第三人通知债权人即可发生效力。借款合同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终止借款合同关系,建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关系,将借款本金及利息转化为已付购房款并经对账清算的,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禁止的情形,该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目的,亦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的“作为民间借贷合同的担保”。在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情形的情况下,该商品房买卖合同具有法律效力。但对转化为已付购房款的借款本金及利息数额,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借款合同等证据予以审查,以防止当事人将超出法律规定保护限额的高额利息转化为已付购房款。但对转化为已付购房款的借款本金及利息数额,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借款合同等证据予以审查,以防止当事人将超出法律规定保护限额的高额利息转化为已付购房款。债权转股权,是指债权人以其依法享有的对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债权,转为公司股权,增加公司注册资本的行为。根据《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第七条的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其依法享有的对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公司的债权,转为公司股权。
(一)债权人已经履行债权所对应的合同义务,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或者公司章程的禁止性规定;(三)公司破产重整或者和解期间,列入经人民法院批准的重整计划或者裁定认可的和解协议。姚华律师现场还回答了很多会员的提问,涉及到欠款追讨的内容非常繁杂,并非一场直播能够承载,这次直播主要是内部分享,同时在线人数在155人左右,今后,姚华律师还会就会员关心的法律问题进行适时直播;直播可以扫描下方二维码观看回放。

